宁波市永嘉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修订稿经2018年10月26日一届三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依据《宁波市永嘉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宁波市永嘉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
一、 会费管理
(一) 本商会收取会费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商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团年检时向主管单位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 本商会按照规定在收取会费时,给会员开具会费收据。
(三) 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四) 本商会设专职会计(可聘用企业专职会计兼任),经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专人管理商会帐户并兼任出纳工作,将会费纳入财务管理程序。
二、 会费标准
(一)本商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上级政府机关要求和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制定:
收费标准:
1、 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8000元/年;
2、 副会长5000元/年;
3、 理事(监事)3000元/年;
4、 会员800元/年。
(二)赞助事项。由于上述标准的会费收入无法满足商会一年的活动经费开支,提倡副会长及以上商会领导团队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商会会长办公会议议定的办法向商会提供赞助,以解决商会活动经费之短缺。
三、 会费缴纳时间
(一) 根据章程本商会四年为一届,每年的会费定于七月份开始交纳,年会召开之时收齐。
(二) 新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30日内一次性向商会缴纳本年度会费。
四、 会费缴纳办法
(一) 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向商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可现金亦可直接打入商会对公账户)缴纳。
(二) 在商会有多重职能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缴纳会费。
五、 会费的主要用途
(一) 用于召开年会、理事会、座谈会、交流会和会长办公会的费用;
(二) 举行大中型活动和为会员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三) 秘书处开展工作必须购置的固定资产、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办公费、差旅费、调研费、交通费、通信网络费等;
(四) 公益活动补充费用。
六、 附则
本《标准与办法》是在宁波市永嘉商会成立暨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并施行一年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修订后的《标准与办法》经一届三次会员大会审议并经无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到会会员同意)通过后执行。